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1民初3809号
原告:德清县武康镇协平钢管租赁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21MA29J2Q2XW,住所地德清县阜溪街道下街头120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1412195919,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新区舜天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德清县武康镇协平钢管租赁商行与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原告德清县武康镇协平钢管租赁商行于202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德清县武康镇协平钢管租赁商行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清县武康镇协平钢管租赁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5元,保全费720.5元,合计1496元,由原告德清县武康镇协平钢管租赁商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