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乳山市金海岸混凝土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83民初2460号之一 原告:乳山市金海岸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白沙滩镇大单家村西5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乳山蓝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系公司会计。 被告:***,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新区舜天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公司职工。 原告乳山市金海岸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乳山市金海岸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乳山市金海岸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乳山市金海岸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乳山市金海岸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