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天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洛阳天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03执恢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住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路与八一路交叉口凯旋西路12号。
负责人:李伟,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洛阳天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56号。
负责人:马洁,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洛阳市国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佃庄镇西马庄村。
负责人:吉绍涛,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洛阳市哈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中沟村。
负责人:骆永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利嘉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九都路与新街交叉口西北角九都新天地4-133室。
负责人:李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洛阳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九都路与新街交叉口新天地4-201室。
负责人:马洁,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李凯,男,汉族,1974年11月29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黄珍珍,女,汉族,1986年11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马洁,女,汉族,1977年11月12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骆永建,男,汉族,1966年5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执行人:吉绍涛,男,汉族,1973年4月10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王璇,女,汉族,1973年5月30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杨淑缺,女,汉族,1946年5月19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2月12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本院在执行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与洛阳天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国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哈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河南利嘉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凯、黄珍珍、马洁、骆永建、吉绍涛、王璇、杨淑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303执17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洛阳天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国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哈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河南利嘉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凯、黄珍珍、马洁、骆永建、吉绍涛、王璇、杨淑缺、***应向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支付8999921.7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2157元、申请执行费7286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洛阳天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国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哈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河南利嘉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凯、黄珍珍、马洁、骆永建、吉绍涛、王璇、杨淑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洛阳天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国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哈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河南利嘉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凯、黄珍珍、马洁、骆永建、吉绍涛、王璇、杨淑缺、***未按时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骆永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余额1235元、***名下中国银行账户余额14480元,上述金额本院已冻结划拔至本院账户,共计扣划15715元转作执行费。
2、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天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国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哈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河南利嘉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凯、黄珍珍、马洁、骆永建、吉绍涛、王璇、杨淑缺、***名下无股票、证券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天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国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哈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河南利嘉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凯、黄珍珍、马洁、骆永建、吉绍涛、王璇、杨淑缺、***名下无车辆信息。
4、经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吉绍涛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9街坊18幢2-602(洛市房权证2002字第××号)、马洁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71号院申泰新世纪广场2幢1-2510(洛房预市字第××号)、李凯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九都路与新街交叉口西北角九都新天地4幢235(洛房权证市字第××号)、李凯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九都路与新街交叉口西北角九都新天地4幢233(洛房权证市字第××号)、李凯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九都路与新街交叉口西北角九都新天地4幢133(洛房权证市字第××号)、李凯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九都路与新街交叉口西北角九都新天地4幢135(洛房权证市字第××号)、杨淑缺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85号1幢2-2013(洛房权证市字第××号)、杨淑缺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85号1幢负2-100(洛房权证市字第××号)、洛阳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九都路与新街交叉口西北角九都新天地4幢206(洛房权证市字第××号)的上述房产本院已查封(到期日至2023年9月29日),但系轮候查封,无权处置。
5、经洛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缴存信息。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洛阳天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国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哈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河南利嘉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凯、黄珍珍、马洁、骆永建、吉绍涛、王璇、杨淑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经实地走访调查,被执行人不在原住址居住多次联系均未联系到被执行人,原住址亦无其余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权利、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未暂时不需要申请律师调查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天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国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哈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河南利嘉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凯、黄珍珍、马洁、骆永建、吉绍涛、王璇、杨淑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刘志勇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张罗炜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