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天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西工支行、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303执恢2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西工支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92号。
法定代表人:梁超锋。
被执行人:**,女性,1977年11月12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男性,1974年11月29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洛阳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九都路与新街交叉口九都新天地4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洛阳天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西工支行与**、**、洛阳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天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303民初2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洛阳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天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西工支行借款670万元及利息,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西工支行对被执行人洛阳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洛阳市老城区九都路与新街交叉口西北角九都新天地1幢127号房屋、1幢227号房屋、3幢112号房屋、3幢113号房屋、3幢212号房屋、3幢213号房屋、3幢215号房屋、3幢239号房屋共八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支付本案受理费30091元、执行费60900元。因**、**、洛阳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天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西工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
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天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足,本案已将被执行人名下活动帐户全部冻结。
2、经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信息,本案已查封(2022年10月21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二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经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天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
4、经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天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信息。
5、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本案已查封(2021年10月10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二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6、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信息,本案已查封,(2022年10月16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二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本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处进行实地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
四、已向被执行人**、**、洛阳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天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洛阳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天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对被执行人**、**、洛阳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天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因未找到被执行人**、**、洛阳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洛阳天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未实际拘留。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天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西工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雷丽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季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