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天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洛阳天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洛阳东方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涧民初字第1403号
原告尤相武,男,住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魏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天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东方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青岛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尤相武诉被告洛阳天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洛阳东方控股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尤相武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尤相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尤相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51.5元,由原告尤相武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