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327民初446号
原告:***,男,生于1959年10月2日。
被告:西安星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健利。
被告:***,男,生于1973年10月21日。
原告***与被告西安星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提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峰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永亮
书记员梁小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