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星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星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327民初446号

原告:***,男,生于1959年10月2日。

被告:西安星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健利。

被告:***,男,生于1973年10月21日。

原告***与被告西安星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提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峰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永亮

书记员梁小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