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台县建筑安装公司

济宁市华强保温防腐有限公司、鱼台县建筑安装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11财保533号
申请人:济宁市华强保温防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9246200XB,住济宁市任城区327国道*堤头转盘向西2公里路南。
法定代表人:冯学用,董事长。
被申请人:鱼台县建筑安装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267106330J,住鱼台***三路南首路东。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申请人济宁市华强保温防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鱼台县建筑安装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济宁市华强保温防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鱼台县建筑安装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宁市华强保温防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济宁市华强保温防腐有限公司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鱼台县建筑安装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申请。
审判员*威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胡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