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台县建筑安装公司

济宁市华强保温防腐有限公司与鱼台县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11民初4700号
原告:济宁市华强保温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327国道刘堤头转盘向西2公里路南。
法定代表人:冯学用,董事长。
被告:鱼台县建筑安装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267106330J,住所地鱼台***三路南首路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市华强保温防腐有限公司诉被告鱼台县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市华强保温防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市华强保温防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宁市华强保温防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济宁市华强保温防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