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台县建筑安装公司

济宁市华强保温防腐有限公司、鱼台县建筑安装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财保5号之二
申请人:济宁市华强保温防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9246200XB,住济宁市任城区327国道刘堤头转盘向西2公里路南。
法定代表人:冯学用,董事长。
被申请人:鱼台县建筑安装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2671063330J,住鱼台县湖凌三路南首路东(陈丙村南)。
法定代表人:邓建军。
被申请人:***,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申请人济宁市华强保温防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鱼台县建筑安装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济宁市华强保温防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鱼台县建筑安装公司的所有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宁市华强保温防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鱼台县建筑安装公司的所有保全措施。
审判员 刘 威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