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甬北执民字第1241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北庄商初字第0025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证件号码:)在宁波兴业银行的38×××48的存款人民币442455.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方晓亭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胜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