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882执402号
申请执行人***煤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全喜林,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英林,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东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奇,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延,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煤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东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二被执行人暂时没有执行能力,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下发了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所做的财产调查工作表示认可,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还应告知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树茂
审判员 周欣立
审判员 李 建 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孝天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