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3执13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东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306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
执行开始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2021年6月7日、6月8日、6月21日、7月27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保险、工商登记、证券、财付通、支付宝等进行了查询,上述财产信息均有查控、查询单位反馈的信息回执等证据证实。经过司法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移送部门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现申请执行人经本院约谈,同意对该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已进入司法拍卖程序,该案依申请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恢复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书面申请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吉0103民初4930号的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晓冬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邹 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