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东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882执恢108号
申请执行人:宫晓辉,男,1977年12月21日,汉族,现住大安市。
被执行人:吉林省东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索治国,男,1978年11月12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于2018年10月9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宫晓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五项、第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大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作为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