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吉林省东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4民初2180号
原告:***,男,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男,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第三人:吉林省东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号*层306段。
法定代表人:**
***与***、吉林省东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7日以个人原因不能出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