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93民初461号
原告:龙行华夏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高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吉林省东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行华夏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东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行华夏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坐落在长春市高新北区中盛路宝威科技楼4号楼西侧半层345平方米办公用房或扣押其等价值财产,并由四川隆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价值138百万元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龙行华夏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坐落在长春市高新北区中盛路宝威科技楼4号楼西侧半层345平方米办公用房。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