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722民初2185号
原告:吉林省东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江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6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告:长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吉林省长岭县。
原告吉林省东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东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廷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