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执249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重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90804619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洋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洋河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800973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5年1月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10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5月2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重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洋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2)鲁02民终2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6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2)鲁0281执2491号案件终结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正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