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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海、青岛海能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10996号 原告:逢海,男,1978年4月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能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洋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洋河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胶州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逢海与被告青岛海能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青岛洋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逢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逢海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