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10996号
原告:逢海,男,1978年4月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能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洋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洋河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胶州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逢海与被告青岛海能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青岛洋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逢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逢海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