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3民初1322号
原告:孙志杰,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
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677号。
法定代表人:张保同。
被告:山东省宏发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烈士山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宋会军。
被告:王连营,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第三人:王军,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原告孙志杰诉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路桥公司)、山东省宏发化工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宏发公司)、王连营,第三人王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
孙志杰诉称,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25日,孙志杰受雇于王连营,在东近台工地从事桩基工程施工,约定工程结束后付清劳务费。该工程承包方为路桥公司,王军挂靠宏发公司,与路桥公司签订分包协议,实际施工人为王连营。2019年9月25日工程结束,2021年12月17日,王连营出具最终结算“证明”,但未能足额付款。
宏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即泰安市新泰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孙志杰述称其在施工过程中提供机械、人工及材料,根据其诉讼请求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本案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适用专属管辖,据此,宏发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泰安市新泰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庞南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