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

郑州科晓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与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沪0116民初7939号

申请人:郑州科晓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郑州科晓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沪0116民初793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2,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182,000元的其他财产。原告郑州科晓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这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张  哲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