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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驰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民辖终5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林宝路39号8幢230室。
法定代表人:王增刚,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驰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兴坊路565号4幢444室。
法定代表人:闫云玲,总经理。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6民初70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据以下法律规定及审理要素确定本案管辖权:
一、管辖异议类型:□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二、地域管辖:□约定有效□约定无效,适用法定■法定
三、法定:■一般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专属专门管辖□涉外
四、一般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据此,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盛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