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浙0103执1938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中力搬运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中力搬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案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已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杭州中力搬运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10000元,余款申请人已放弃执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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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