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鑫达建筑有限公司

昌邑市昌春建工有限公司与昌邑市鑫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86民初110号
原告昌邑市昌春建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昌邑市鑫达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克东,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邑市昌春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邑市鑫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邑市昌春建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1元,减半收取70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曲杰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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