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鑫达建筑有限公司

昌邑市昌春建工有限公司与昌邑市鑫达建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786财保284号
申请人昌邑市昌春建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旭忠,董事长。
被申请人昌邑市鑫达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克东,执行董事。
申请人昌邑市昌春建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昌邑市鑫达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昌邑市鑫达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曲 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