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6执2179号
申请执行人:昌邑市鑫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政府街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潍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滨海(下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邑市鑫达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邑市人民法院(2022)鲁0786执21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