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6民初567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2月22日出生,现住昌邑市。
被告:***,男,汉族,1982年4月12日出生,现住昌邑市。
被告:昌邑市鑫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政府街2号。
被告:山东海天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下营经济开发区金晶大道1号。
原告***与被告***、昌邑市鑫达建筑有限公司、山东海天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1年5月20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补缴通知书,但原告***未按期补缴诉讼费。
本院认为,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足额补缴诉讼费,但原告逾期未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依据上述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434元,减半收取计2217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523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骞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