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瑞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瑞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潍坊海明造纸网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寒滨民初字第129号
原告潍坊瑞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大家洼街道禄海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
被告潍坊海明造纸网毯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先进制造业产业园海林路以东、昌海大街以南。
法定代表人高连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瑞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海明造纸网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潍坊海明造纸网毯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一宗,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潍坊海明造纸网毯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一宗(详见清单或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马俊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