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92民初116号
原告:潍坊海滨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兴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袁浩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威,北京市盈科(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海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观海路**滨海资本管理中心**楼**东。
法定代表人:王清润,董事长。
被告:潍坊瑞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禄海路南首v>
法定代表人:张重瑞,总经理。
原告潍坊海滨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海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潍坊瑞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潍坊海滨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海滨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海滨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4元,减半收取计542元,由原告潍坊海滨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辛光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袁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