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瑞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瑞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瑞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805A2

法定代表人王承德,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宝亮网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国永融通大楼3301室。

法定代表人徐乃人,董事长。

陕西瑞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宝亮网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仲裁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9)第296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陕西瑞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1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宝亮网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商业银行账户、网络银行账户、证券登记信息、不动产及车辆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宝亮网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无对外投资、无网络银行账号、无证券登记信息。执行中冻结并扣划该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25.03元发还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北京宝亮网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9)第2962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具备了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连春
审  判  员   李晓芳
审  判  员   郭 杰

二○二○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书  记  员   刘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