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瑞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瑞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盈创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03民初6569号
原告:陕西瑞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承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鑫,男。
被告:陕西盈创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瑞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盈创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瑞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瑞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瑞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39元,本院减半收取5319.5元,由原告陕西瑞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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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