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宏达建筑集团恒泰有限公司

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宏达建筑集团恒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鲁14执恢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宏达建筑集团恒泰有限公司和赵胜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德州宏达建筑集团恒泰有限公司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为德城区人民法院首封,且该房产和土地位于德城区人民法院辖区。为方便案件集中统一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精神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高法[2005]57号)中关于“上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的案件,可以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德州市众信公证处(2016)德众信执字第35号执行证书由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伟 审判员 华登峻 审判员 李战军
法官助理毕婧文 书记员王金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