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403执4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陵城区。
被执行人:德州宏达建筑集团恒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敬才与德州宏达建筑集团恒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403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