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终结执行用)
(2018)鲁1402执恢523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德州市大学西路1576号
法定代理人
被执行人:德州宏达建筑集团恒泰有限公司,住德城区新华路3号;
被执行人:德州市宏祥建材有限公司,住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陈公村民委员会;
被执行人:***,男性,1956年12月7日出生,住德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宏达建筑集团恒泰有限公司、德州市宏祥建材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并提交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402执恢5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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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