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德州宏达集团恒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第三人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天和有限公司自愿代替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因第三人按照约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1月16日向夏津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追加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天和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天和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天和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偿还工程款340000元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杰******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