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川县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桦川县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民终56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住佳木斯市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桦川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桦川县悦来镇。
法定代表人:姜宇峰,职务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桦川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桦川县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桦川县悦来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桦川县富桦物业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桦川县悦来镇敬夫街易佰汇农贸市场综合楼7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桦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国林,黑龙江牛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桦川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桦川县政府)与被上诉人桦川县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公司)、桦川县富桦物业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桦物业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3日作出(2009)佳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3月18日作出黑检民抗(2011)20号民事抗诉书,本院于2011年5月13作出(2011)监民监字第2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黑监民再字第43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佳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2)佳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桦川县政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