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川县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桦川县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881民初3000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同江市。
被告桦川县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佳木斯市桦川县悦来镇敬夫街易佰汇农贸市场综3-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佳木斯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佳木斯市沿江路西段。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桦川县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佳木斯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请求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8元,减半收取111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芬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