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81民初5770号
原告:青岛久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胶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瑞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中心村文化大楼105室。
法定代表人:林力挺,职务: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久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瑞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私下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久源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青岛久源钢结构有限公司在开庭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