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104执29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森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57369627J),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工业区浦上园61栋。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翁万顺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福建瑞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59382411W),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中心村文化大楼1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瑞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6765013821),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东园路立交桥旁南面。
法定代表人:翁万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森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瑞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瑞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19)闽0104民初22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