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04民初5412号之一
原告:***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白金工业区沃头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MA2XNE7T6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瑞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中心村文化大楼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59382411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耀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927.1元,撤诉减半收取计12963.55元,由原告***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