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4民初5730号
原告:***,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被告:福建瑞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中心村文化大楼1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未到庭,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与被告福建瑞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被告福建瑞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