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23执18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瑞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中心村文化大楼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59382411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申请执行人福建瑞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123民初10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行为。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有存款。向罗源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证券、工商、船舶等相关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曾租赁位于罗源县××开发区乡镇工业××、××号厂房用于经营罗源县松山镇亿源布鞋加工厂,现因被执行人***涉嫌刑事犯罪,厂房内的机械设备等相关财产已被公安机关实地查封,暂无法处置。执行中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胜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兰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