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瑞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瑞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靖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27民初2321号
原告:福建瑞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中心村文化大楼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59382411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达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达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靖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荆南路68号紫荆花园D1a幢D12、D13、D14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69661304X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福建瑞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靖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原告福建瑞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被告双方同意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瑞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福建瑞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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