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瑞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南方电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福建瑞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304执8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南方电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669251047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瑞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东园路立交桥旁南面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6765013821。
法定代表人:翁万顺。
被执行人:福建瑞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中心村文化大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59382411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南方电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瑞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福建瑞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作出(2019)闽0304执8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瑞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福建瑞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且申请执行人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瑞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福建瑞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
二、终结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4执801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