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8101执220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鑫川建筑工程公司,机构代码证56516784-4,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军川农场场直三委223栋1号。
法定代表人**,女,职务,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管理局学府上层1002室。
被执行人佳木斯龙航建筑工程公司,机构代码证78193041-0,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和平日月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梁某,女,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鑫川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经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各银行均无存款;被执行人无车辆信息登记;没有房产登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