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恒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豪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恒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民初33号
申请人:大连豪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苏家村。注册号2102000000192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延成,辽宁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恒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丘(地)号28-61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242932900M。
法定代表人:**和。
被申请人:大连恒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092724X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大连新盛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胜利路121号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MAOXXXDY8U。
法定代表人:***。
大连豪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连恒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恒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新盛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连豪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恒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豪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恒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大连豪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畅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实习书记员 连亚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