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恒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恒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214民初00539号

原告:***,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泰,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系普兰店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普兰店市。

被告:大连恒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镇王家村。

法定代表人:孙荣振,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大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大连恒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邢博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