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政执字第6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政和县。
申请执行人*传来,女,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政和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松溪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政和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政和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延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延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政和县人民法院(2014)政民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福建省延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部分款项已经本院从***帐户划拨并已向申请人支付。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先行终本。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2014)政民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