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22民初507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浦城县。
被告:福建省延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三元路110号(三元吉第)8层802室。
法定代表人:翁孝灿,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武,福建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福建皇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浦城县。
第三人:季清福,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浦城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延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季清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福建省延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季清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江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