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延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科美特节能电器(三明)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延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岳振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430民初379号
原告:科美特节能电器(三明)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福建省延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
法定代表人:翁孝灿,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岳振辉,男,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
被告:骆勤孝,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
原告科美特节能电器(三明)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延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岳振辉、骆勤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科美特节能电器(三明)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福建省延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岳振辉、骆勤孝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科美特节能电器(三明)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系原告合法自愿,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科美特节能电器(三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计4550元,由***节能电
电器(三明)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宁金德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