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大地景观有限公司

福建大地景观有限公司与某某、三亚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亚民三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大地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百花洲路32号浦上工业区台江园。
法定代表人叶徐夫,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鲲,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三亚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三亚湾路167号三亚辰光假日酒店2038室。
法定代表人李俊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雷敏,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畲族。
上诉人福建大地景观有限公司(简称大地公司)因与***、三亚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4)城民二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审法院在作出(2014)城民二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后,大地公司提出上诉,但判决书及上诉状均未送达到第三人雷敏,便将本案移送本院进行二审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4)城民二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657元予以退回给上诉人福建大地景观有限公司。
审判长 吴 忠
审判员 尹合欢
审判员 欧 颖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 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